- 第七十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如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十一条对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移送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置办法
- 第七十三条 对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 第七十四条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处罚
- 第七十五条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
- 第七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第七十七条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第七十八条 对非法批地的处罚以及赔偿责任
-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