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 第六十条乡镇企业用地审批
-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 第六十四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限制性规定
- 第六十五条 关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 第六十七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 第六十八条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规定
- 第六十九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土地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