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夏涛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系济宁市任城区五道街居民,在五道街有着自己合法居住的房屋。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017年3月15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任城区政府)作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道街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征收包括张先生房屋在内的1119处房屋院落。
由于张先生认为任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卫洲、夏涛二位律师作为张先生的代理人,经研读案卷律师立即发现任城区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全部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明显超越权限。
律师观点
王卫洲、夏涛二位律师代理张先生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了以下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在本案中,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五道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征收土地包含2000多亩集体土地,而且经调查很多都是基本农田,被告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明显超越权限、没有依据,要求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道街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审理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使用需要经过有权机关批准。
而被告任城区政府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判决:
确认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关于五道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律师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