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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争议应以谁的名义起诉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案情 

    刘某等231名村民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将其所在的某村办窑厂占用土地为吴某、高某颁发土地使用证,使本组村民失去原享有土地使用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本村村民委员会拒绝起诉,刘某等人遂以村民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在起诉阶段,法院就此案能否受理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情况,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引起群体性的上访。有些地方通过“农转非”的形式,将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撤销,原村民委员会不复存在,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将原告刘某等人所在的村办窑厂给吴某、高某使用,如果原告刘某等231名村民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这231名村民人数超过了原告等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人数的过半数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