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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原告的二十一项法定权利

    很多当事人咨询称在行政诉讼中不知道各项程序的具体操纵,归根结底是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不知道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万典律师事务所为您归纳一下行政诉讼中原告的各项权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提起诉讼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陈述、质证辩论权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陈述、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

    四、委托代理权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五推选代表人权

    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六、查阅复制权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七、举证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权

    当事人有权将自己掌握的证据向人民提交,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八、申请证据保全权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要求出具收据和一次性补正权

    人民法院实行登记立案,符合条件的当场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有条件越级起诉权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十、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十一、申请先予执行权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十二、申请回避权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十三、请求解决民事争议权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案件包含民事争议的,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

    十四、申请行政赔偿权

    诉讼参与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申请行政赔偿

    十五、撤诉权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十六、申请停止执行权

    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十七、复议权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

    十八、提出上诉权

         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有权在15日内提出上诉,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可以在10内提出上诉

     十九申请再审权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认为其审判错误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十、请求审判家督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十一 、申请执行权

       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对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