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征地中为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而进行完整的定义,因此征地权以及征地的范围很容易被当地政府进行扩大。现行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的漏洞极大可能引起利益分配的不公,使得征地冲突在制度上得不到最根本保证。规制相互矛盾或不适应必然会引起相关土地权力和利益分配不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却违背市场原则,同时补偿范围也十分有限,补偿费用由政府确定而并非市场确定。地方政府以低价征收农民土地,以高价转让给开发商获取利益,农民在整个过程中失去了生活依赖的土地,而获得的补偿远不及日常的生活保障。
在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主导着整个征地过程。政府寻租现象十分明显,一方面低价征收农民土地,另一方面高价转让给房地产商,巨额利益差成为财政主要来源。
每个征地冲突事件都有其自身特点,政府部门并没有分门别类综合处理,使得矛盾更加的不断激化。地方政府处理问题作风问题偏差,用粗暴、官僚的方式执法行政,失地农民被迫采取极端方式对抗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