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15号
原告陈xx等11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陈xx。
诉讼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被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种及灵,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晓华,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映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金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凌月明,主任。
原告陈正贵等11人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正贵等11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正贵等11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正贵等11人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人民陪审员 张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