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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xx与枣庄市市中区政府房屋征收案件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枣行初字第36号

    原告吕xx。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于良,区长。

    原告吕xx因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案件审理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xx负担。

    审 判 长  李曙光

    审 判 员  温 涛

    人民审判员  盛世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