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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扬中:郭xx与三茅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协调案件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扬新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

    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扬中市新民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季广华。

    委托代理人徐金生,扬中市三茅街道司法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卫国

    人民陪审员  傅同宏

    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景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