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宁行初字第171号
原告张xx,女,汉族,1939年6月25日出生。
原告张xx,男,汉族,1933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张x,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勇,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
委托代理人韩震龙。
委托代理人许进。
原告张xx、张xx、张x要求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xx、张xx、张x以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已经作出(2014)苏行复第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xx、张xx、张x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张xx、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张xx、张x负担。
审判长 仲新建
审判员 陶伟东
审判员 吴春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