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申请人为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平邑县新车站建设需要,被划入拆迁范围。申请人认为,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违反法定程序,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涉案批复。经省政府依法审理,作出确认批复部分程序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省国土厅做好相关善后及补办手续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鲁政复决字(2015] 299-1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2 3号。
委托代理人:张 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平邑县2013年第6批次建设
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 740号)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我机关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
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我机关
决定延期至2015年8月27日前作出0 2015年8月5日,我机关
召开听证会,对案件进行了听证。行政复议过程中,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的规定,于2015年8月14日决定中止行政复议审理。中止原因
消除后,2015年Il月3日恢复审理。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 01 3年11月1日作出的
(鲁政土字(2013) 740号)《关于平邑县201 3年第6批次建设
用地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东省平邑县平邑镇东阳店子村村民,
于201 5年4月1 6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取省政府于201 3年11
月1日作出鲁政土字[ 2013)740号批复,方才知悉其所属房屋
及使用的土地由被申请人批转予以征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
出的鲁政土字(2013) 740号批复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理由如下:一、征地报批之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未告知
听证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二、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合法、妥善
安置;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批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土字(2013)
740号批复合法正确:一、申请人除吴敬涛外,其余三人不具备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二、批准征地符合法定条件及规
划要求;三、征收土地程序及征地后的工作合法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平邑县平邑街道东阳店子村村民,涉
案土地为东阳店子村集体用地。平邑县人民政府为安施平邑街道
东阳永康路改造项目、平邑公共交通枢纽(新汽车站)建设项目,
于201 3年初启动了征地报批程序。2 013年1月4日,平邑县人
民政府依法作出平征公告[ 2013]l号《平邑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将对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安置
方式、清点事项等告知被征地农民。
201 3年2.3月份,东阳店子村为实施旧村改造组织摸底调
查,申请人吴敬涛认为调查的结果不全面不准确,因此没有在调
查明细表上签字,也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东阳店子村
村委会向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平邑县拆迁补偿安置情况明细
表,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与平邑县财政局根据此表的调查结果,于
201 3年4月2日填写了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作为征地报批的
附卷材料,平邑县国土部门并未组织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对被
征收的建设用地再次进行勘测调查。
201 3年8月1日,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拟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同时告知听证权利。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未提
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对Ⅸ拟征收土地公告》和<拟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进行了公示告知。2013年8月12日,申请人所在社
区及群众代表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201 3年8月1 2日,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平邑街道东阳店子
村居委会、平邑县财政局、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签
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土地征收费用及拨付方式、村民安置意见等所征地涉及内容迸行
详细约定。平邑县财政局出具票据凭证,证明此次土地征收补偿
中涉及政府补贴社保资金已拨付到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201 3年8月1 3日,平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向临沂市人民政府上报《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2 01 3年8月29日,临沂市
人民政府将相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日,省人
民政府在对平邑县、临沂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材料审查后,作出鲁
政土字(2013)740号批复。平邑县人民政府于2 01 3年11月2
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201 3年5号),对鲁政土字[ 2013)740
号批复的文号、内容、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交付土地等情况进行公告,并在被征地村张贴。
201 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鲁政土字(2013) 740号批
复,同意将平邑县平邑街道东阳店子村3. 2768公顷农用地(其中
耕地0. 23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同时征收46. 8961公顷
的建设用地和0. 1912公顷未利用地,共50. 3641公顷。在鲁政土
字(2013) 740号批复征收的50. 3641公顷的土地中,有1_9442
公顷的林地,没有当地林业部门的审核手续。
同时查明,涉案批次征地涉及申请人吴敬涛的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人已于201 5年1月获得面积为12 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一套,
以及50万元房屋补偿款。
本机关认为:鲁政土字[2013J 740号批复涉及平邑县集体
农用地3. 2768仓顷,集体建设用地46. 896公顷,未利用地0.1912
公顷,总计50. 3641公顷,均为申请人所在平邑县东阳店子村的
土地。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符合Ⅸ土地管理法》第4 5条的规
定。同时,该批次征地在平邑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平邑县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作出“拟
征收土地公告》(平征公告(2013)1号);国土部门作出《拟征
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听证权;后有关职能部门与被征地
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政府补贴及社保
资金均已拨付到位。平邑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征收土地材料并逐
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后,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2013) 740号批
复批准该宗地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在征地过程中的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公示环节,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公示告知的职责。在地
面附着物清点确认环节,被申请人直接将村委会在旧村改造中摸
底调查的结果附录在土地勘测调查清单中。上述两个环节均不符
合《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的相
关规定。
此外,依照Ⅸ森林法>第十八条.Ⅸ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
条以及国务院国复( 2015) 139号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相关规定,
在征地过程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
植被恢复赞。在该批次征地中,有1. 9442公顷的林地被征收,没
有当地林业部门的林地审核手续,也没有缴纳相关费用,不符合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经调查,涉案土地上已建成平邑公共交通枢纽(新汽车站)
并投入使用,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该批次征地行为不宜作出撤销
决定。据此,对于申请人要求撤销鲁政土字[2013J 740号批复
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如下:
一、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平邑县2013年第6
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740号)部分程序违法;
二、责令省国土资源厅责成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并补办
袜地审核手续。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0 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