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及公告;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三)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四)不少于3次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话)记录或产权不明相关调查和证据材料;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行政相对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六)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八)依法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