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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 优先住房保障办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

    优先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给予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优先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给予优先住房保障,应当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公开、公平、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既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住房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者住房保障方式。 

    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方式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配租(配售)和后期管理,按照所在市、县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经申请、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等待轮候。

    第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优先住房保障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