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不履行职责,拆迁户告赢市政府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东吴村吴先生等人,因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侵犯合法权益委托本所代为办理,因河南省漯河市政府组建漯河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东吴村城中村改造,吴先生要求漯河市政府提供漯河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东吴村事实城中村改造的审批材料,但漯河市政府无故拒绝。
吴先生等人委托本事务所律师在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状告漯河市政府行政不作为,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裁决认为:漯河市政府组建漯河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故应当对其行为负责,责令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15之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豫政复决[2014]4-5号
申请人:吴x,男,1980年3月出生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东吴村
申请人吴xx,男,1955年1月出生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东吴村
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
地址:漯河市淮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申请人漯河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对其2013年11月2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为由,以漯河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同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漯河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漯河市建委),应当由漯河市建委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漯河市建委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超期的情况下,积极进行补救答复申请人。
经查明,2013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漯河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漯河市东吴村城中村改造批准文件。同年12月1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
2013年12月24日漯河市建委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其代理律师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属于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受理范围,建议申请人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另查明,201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成立漯河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本机关认为:漯河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系被申请人成立的临时机构,其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漯河市建委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能视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所属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