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松亮,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北街27号。
申请人:贾安权,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5号。
申请人:徐振国,男,汉族,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申请人:王金生,男,汉族,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号。
申请人:张永昌,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街17号。
申请人:张单峰,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1号。
申请人:张晓昌,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11号。
申请人:张昌,男,汉族,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1号。
申请人:贾改尚,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1号。
申请人:杨保民,男,汉族,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申请人:张世祥,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上泥正街13号。
申请人:赵文俊,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6组。
申请人:杜淑芳,女,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申请人:樊屯良,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申请人:贾鹏斌,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10号。
申请人:巨淑琴,女,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8号。
申请人:任志义,男,汉族,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13号。
申请人:任文,男,汉族,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4号。
申请人:樊收良,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申请人:李海娃,男,汉族,
周至
申请人:杨景铭,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七组。
申请人:任友良,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53号。
申请人:杨秋平,男,汉族,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0号。
申请人:贾选锋,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街8号。
申请人:任收良,男,汉族,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4号。
申请人:徐堪平,男,汉族,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55号。
申请人:何巧敏,女,汉族,
市周
申请人:杨景锋,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观村7组。
申请人:严秀墩,男,汉族,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申请人:吕改宁,女,汉族,
周至县楼观镇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曹斌,男,汉族,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1号。
申请人:王玉莲,女,汉族,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7号。
申请人:张苏艳,女,汉族,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49号。
1、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向提交的《查处全国特大影响非法征地、用地申请书》进行处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因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周至县政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征收占用33.04平方公里土地实施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项目建设,申请人的属于征收范围内公民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故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于2011年
一、本案中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涉嫌非法征地、占地面积特别巨大,属于国务院审批范围,属于全国范围内特大影响案件,依法应由国土资源部进行查处。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
本案涉嫌非法征地、占地面积特别巨大多达33.04平方公里,并且涉及到西安市政府、周至县人民政府、西安曲江新曲管理委员会等多个机关,陕西省政府领导也多次去参观但是土地违法行为不闻不问,予以默许,申请人多次投诉,群众举报后地方政府敷衍了事,保护严重,但陕西省境内执法机关无一人监管,在陕西省境内申请人无法维护权益。西安市政府、先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周至县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黑社会性质人员使用恐吓、殴打、投毒、放火手段逼迫情节特别恶劣,该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影响极大,由国土资源部进行查处能够有效的依法解决被申请人非法征地、占地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作任何处理,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一直不予处理,致使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无法得到保护,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请贵机关体恤民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请勿再次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