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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棚户区改造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区域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急盼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

      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后正式纳入改造范围。

      三、工作安排

      (一)继续做好门头沟采空棚户区、丰台南苑棚户区、通州老城棚户区(以下简称三区三片)试点改造工作。按照从2009年起利用3年时间落实安置房35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万余户,基本完成试点改造的要求,2010年计划搬迁居民2.1万户,建设安置房111.1万平方米;2011年计划搬迁居民2万户,建设安置房80余万平方米。

      (二)进一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拟将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等矿区及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和丰台长辛店地区等5个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其中,丰台长辛店地区占地133万平方米,为城市棚户区;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和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占地分别为38万、20万、2万、3.8万平方米,均为国有工矿棚户区。5个新增项目总占地面积近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15万户,计划利用3年时间完成改造任务。其他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改造主体申请、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2010年,在市财政部门对试点棚户区支持15.31亿元、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25.06亿元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基础上,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尽快安排相应资金,落实贷款资本金;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并确保规模,同时研究落实贷款担保机制。三是鼓励采取共建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在落实贷款资本金基础上,采取与当地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四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政府组织下参与改造工作。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规定,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根据安置房产权性质采取相应的供地方式。

      (四)加快办理审批手续。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快审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源可通过新建或收购方式筹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方式进行。被拆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政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对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开展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进行考核。

      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责任主体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做好宣传动员,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和安置政策制定,改造资金筹集,拆迁安置统筹,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责任主体可通过授权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开发企业作为改造工作实施主体,并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工作,做好棚户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支持及审核棚户区改造资金综合平衡方案;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机制;市规划委负责组织责任主体做好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工作;市国土局负责改造项目和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审核改造项目资金,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等工作;市地税、文物、市政市容、环保、地勘及市政专业公司等单位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二)编制规划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相结合。责任主体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宣传动员。责任主体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经验,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

      (四)依法组织拆迁。责任主体要在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并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工程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六)强化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加强监管,全程审计,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改造资金现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