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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拆迁案件诉拆迁许可证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松亮,男,汉族, 1937年7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北街27号。

    原告:贾安权,男,汉族, 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5号。

    原告:徐振国,男,汉族, 1953年3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原告:王金生,男,汉族, 1963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号。

    原告:张永昌,男,汉族, 1954年1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街17号。

    原告:张单峰,男,汉族, 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1号。

    原告:张晓昌,男,汉族, 1958年12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11号。

    原告:张昌,男,汉族, 1950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1号。

    原告:贾改尚,男,汉族, 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1号。

    原告:杨保民,男,汉族, 1960年9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原告:张世祥,男,汉族, 1950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上泥正街13号。

    原告:赵文俊,男,汉族, 1948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6组。

    原告:杜淑芳,女,汉族, 1949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原告:樊屯良,男,汉族, 1952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原告:贾鹏斌,男,汉族, 1950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10号。

    原告:巨淑琴,女,汉族, 1953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8号。

    原告:任志义,男,汉族, 1928年6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13号。

    原告:任文,男,汉族, 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4号。

    原告:樊收良,男,汉族, 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原告:李海娃,男,汉族, 1967年6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 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26号。

    原告:杨景铭,男,汉族, 1949年9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七组。

    原告:任友良,男,汉族, 1952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53号。

    原告:杨秋平,男,汉族, 1963年7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0号。

    原告:贾选锋,男,汉族, 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街8号。

    原告:任收良,男,汉族, 1964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4号。

    原告:徐堪平,男,汉族, 1962年9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55号。

    原告:何巧敏,女,汉族, 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6号。

    原告:杨景锋,男,汉族, 1953年12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观村7组。

    原告:严秀墩,男,汉族, 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原告:吕改宁,女,汉族, 1933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居民委员会。

    原告:曹斌,男,汉族, 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1号。

    原告:王玉莲,女,汉族, 1938年1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7号。

    原告:张苏艳,女,汉族, 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49号。

    被告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地址:周至县北泉巷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1]第004号)。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26日,原告知悉被告下设机构周至县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1]第004号)。该具体行政行为许可“西安曲江楼观文化展示区管理办公室”对原告房屋进行拆迁,与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1]第004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适用已经废止的法律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1]第004号)的行为,严重错误。

       根据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废止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所指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的适用,是以该项目在2011年1月21日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为前提条件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1]第004号)的颁发时间是2011年6月25日(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因为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 

     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1]第004号)目的是逃避国务院征地审批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根据以上法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所以,在集体土地上不能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本案中,原告房屋所依附的土地是东楼村的集体土地,若进行拆迁,依法应当事先办理征收手续,即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将该块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而按照道文化展示区拆迁用地规模,应当由国务院来审批征地),方可将土地和地上物一并征收为国有进行拆迁。但是,被告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1]第004号),没有事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规避了有权国家机关的审批权限,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综上,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已经废止的法律,逃避国家审批,属于严重的违法和错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告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安权等33户东楼村村民。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本案应当列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为被告问题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经查明根据《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属于被告的职责,被告委托周至县城镇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核发此拆迁许可证,依法应当以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