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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拆迁案件不服西安市政府拆迁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松亮,男,汉族, 1937年7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北街27号。

    申请人:贾安权,男,汉族, 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5号。

    申请人:徐振国,男,汉族, 1953年3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申请人:王金生,男,汉族, 1963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号。

    申请人:张永昌,男,汉族, 1954年1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街17号。

    申请人:张单峰,男,汉族, 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1号。

    申请人:张晓昌,男,汉族, 1958年12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11号。

    申请人:张昌,男,汉族, 1950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1号。

    申请人:贾改尚,男,汉族, 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1号。

    申请人:杨保民,男,汉族, 1960年9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申请人:张世祥,男,汉族, 1950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上泥正街13号。

    申请人:赵文俊,男,汉族, 1948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6组。

    申请人:杜淑芳,女,汉族, 1949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申请人:樊屯良,男,汉族, 1952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申请人:贾鹏斌,男,汉族, 1950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10号。

    申请人:巨淑琴,女,汉族, 1953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8号。

    申请人:任志义,男,汉族, 1928年6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13号。

    申请人:任文,男,汉族, 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4号。

    申请人:樊收良,男,汉族, 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申请人:李海娃,男,汉族, 1967年6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 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26号。

    申请人:杨景铭,男,汉族, 1949年9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七组。

    申请人:任友良,男,汉族, 1952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53号。

    申请人:杨秋平,男,汉族, 1963年7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0号。

    申请人:贾选锋,男,汉族, 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街8号。

    申请人:任收良,男,汉族, 1964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4号。

    申请人:徐堪平,男,汉族, 1962年9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55号。

    申请人:何巧敏,女,汉族, 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6号。

    申请人:杨景锋,男,汉族, 1953年12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观村7组。

    申请人:严秀墩,男,汉族, 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申请人:吕改宁,女,汉族, 1933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曹斌,男,汉族, 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1号。

    申请人:王玉莲,女,汉族, 1938年1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7号。

    申请人:张苏艳,女,汉族, 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49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人民政府,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三周至县人民政府,地址:周至县老城中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王碧辉,职务:县长。 被申请人西安曲江

    第三: 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169号 。

     法定代表人:李元,职务:主任。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第三人开发建设西安楼观中国 

         道文化展示区建设项目对项目用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拆迁的行政行为

         违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第三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在西安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

    室进行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西安市人民政

    府决定由周至县人民政府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开发建设西安楼

    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建设项目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进行拆迁

    土地进行征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决定在申请人的享有合法使用权

    的宅基地、承包耕地上实施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建设项目,与

       申请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西安市人民政

    府的这一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

    如下: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被申请人决定实施西安楼观中国

    道文化展示区用地范围内,含有大量的农用地其中包括耕地甚至基本

    农田,该建设项目的用地使周至和楼观境内的农用地大量的减少,这

    严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同意第三人开发建设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建 

    设项目所用地范围为东到终殿路和花园沟,西马岔河,南到秦岭北蘼

    坡角线,北到老107省道,总面积22.7平方公里(实际上第三人空地

    面积为33.04平方公里),期间含有大量的集体土地,这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超越审批权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情形,依法应

    当予以制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严重侵犯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为纠正被申请人这一违法和错误的决定,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

    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体恤民情,依法处理。

        此致

    陕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