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受案范围,但是全国很多基层法院称征地补偿问题法院不予受理,村民梅桂华因征地补偿纠纷委托本所王卫洲律师起诉村民委员会,鼎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梅和律师均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梅桂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并撤销鼎城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指令鼎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附件:1、律师观点;2、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应当受理,一审裁定确认为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明显的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立民终字第0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梅桂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梅桂花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常鼎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湖堤村民委员会(下称湖堤村)获得修高速公路土地补偿费后,未决定实质分配方案,梅桂花诉请湖堤村、湖堤村8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对梅桂花的起诉,不予受理。
裁定后,梅桂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曲解上诉人的诉请,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修二广高速公路,征用了湖堤村部分集体土地,2010初,征收机关将征收补偿费支付给湖堤村。2010年12月,湖堤村召开该村8村民小组22户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了该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山林、土地调整方案,对此方案,梅桂花等三户不同意,梅桂花提起撤销湖堤村和该8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判令湖堤村、8村民小组为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青苗补偿费的诉请,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梅桂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
二、 指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 杰
审判员:姚敦贵
审判员:徐维海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姚 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