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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吴秋红,女,汉,身份证号:411102196312192527,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东吴村128

    申请人吴耀红,男,汉,身份证号:411123197009130012,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东吴村48

    申请人吴天富,男,汉,身份证号:411102194407242014,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东吴村45

    申请人吴二举,男,汉,身份证号:411102197902022012,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东吴村60

    被申请人漯河市汇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漯河市源汇区正北街,法定代表人:苏彦军,职务:主任。

    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长江路210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博,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太行山路源汇区段拆迁工程项目批复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621日获悉被申请人作出了《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太行山路源汇区段拆迁工程项目项目批复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第三人建设太行山路源汇区路段拆迁工程,因该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申请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占用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故该项目的核准与申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当时不具备经营资格,不应核准第三人的该建设项目。

    经查,第三人于2009年开始便没有进行工商年检。

    企业年检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第三人在2009年度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不能进行向建设和拆迁。被申请人作出该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未经用地预审核准建设项目。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查,第三人实施的太行山路源汇区段拆迁工程项目至今未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当时第三人申请建设项目核准是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要件的,而被申请人却核准第三人投资的该建设项目,这显然是违法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体恤民情,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