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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

               嵊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精神,结合嵊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嵊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由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征办)承担。

    第四条  市发改、公安、财政、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统征办制订的土地征收计划,依法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第五条  征收土地依法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需要征收土地,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征地委托书,预缴征地费。用地单位和个人应自征地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费,否则不提供土地。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审查受理征地任务。

    (一)征地预公告

    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明确征地范围和有关事项。重点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二)已明确的用地单位预缴征地补偿费等规费。

    (三)调查确认和拟订征地方案

    1.统征办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2.组织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如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征地方案听证和报批

    1.书面告知被征地村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听证权利,被征地村和农户提出听证申请的,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2.被征地村召开村民会议,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协议,拟定征地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逐级上报审批。

    (五)批准后公告

    收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单位)范围内和网上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包括征收土地方案的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征地面积、范围、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等主要内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村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征地安置补偿应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

    第九条  嵊州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不包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  全市划分四个区片级,具体划分如下:

    一级区包括三江街道中爱片,经济开发区,剡湖街道城溪、直属片,鹿山街道城郊、新联片等52个村(行政村调整前为108个村);

    二级区包括浦口街道,鹿山街道新市片,三江街道三塘片30个村(行政村调整前为70个村);

    三级区包括长乐镇、甘霖镇、黄泽镇、崇仁镇、三界镇等五大集镇范围内245个村(行政村调整前为564个村);

    四级区包括石璜镇、谷来镇、仙岩镇、下王镇、金庭镇、北漳镇、雅璜乡、通源乡、竹溪乡、里南乡、王院乡、贵门乡等12个乡镇范围内的137个村(行政村调整前为344个村)。

    第十一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级区: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3.6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16万元/亩。

    二级区: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3.4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04万元/亩。

    三级区: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3.2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92万元/亩。

    四级区: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3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8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占50%

    第十二条  青苗和地上物补偿标准:

    (一)涉及到房屋拆迁,按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价结果或有关规定合理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农田水利水电设施每亩补偿500元,水泥及桨砌渠道每平方米加20元;

    2.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根据结构差异,每平方米补偿:钢混250元、砖混200元、砖木150元、简易棚100元。

    3.室外水泥(石板)地面及水泥路面每平方米补偿4055元。

    4.水(粪)池补偿每平方米300元;粪缸迁移每只3040元。

    5.水井每口500-1000元。

    6.坟墓迁移费:单穴2000元,双穴3000元。

    7.块石基础(三皮以上)每平方米50元;石砌河坎每平方米150元。

    (三)青苗补偿费:

    1.粮食、油料作物按实际损坏面积、数量折实补偿:

    麦、早稻:1000/亩;油菜、糯稻、杂交稻、晚稻:1200/亩。

    2.经济作物补偿:

    茶叶:优质茶园5000/亩,其他3000/亩;

    桑树:2000-3000/;

    果树:盛产期的每亩30005000元,生长期、衰产期的每亩2000-3000元;

    蔬菜地按每亩2500元补偿,蔬菜专业村的蔬菜和大棚蔬菜按实际进行补偿。

    3.竹、木补偿:

    毛竹基地按每亩20003000元补偿;

    种植的食用笋、菇类按每亩40006000元补偿;

    树木:成片用材林按每亩补偿2000-3000元,胸径10cm以上,按20-50/株补偿,经济林、名贵树木按实补偿。

    4.地面花草:草本每亩补偿2000元,木本每亩补偿40006000, 对个别特殊情况由镇乡街道政府协调处理。

    (四)养殖业

    鱼塘、鳖塘、虾塘、蟹塘(包括其他养殖水面)补助2000-5000/亩。

    禽畜养殖场建筑物按评估价,禽畜搬迁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征收耕地的给予农业人口安置。安置的对象为在册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支出。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优先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劳动力被安置到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或权利人。

    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应上墙公布,并由当地政府、农业和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对被征收土地达70%以上的村可全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没有达到70%的,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实行即征即保。凭公安部门农转非人员名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七条  完善村级留用地安置制度。城市、五大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低于0.2亩的,可享受村级留用地政策。安置标准为新增被征地面积的10%,其中4%为发展三产用地6%为发展二产用地。

    第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故拒交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主要责任人,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以及从事统一征地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兴办集体企业和使用(收回)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价具体标准


    附件:   

    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价具体标准

    单位:万元/

    区片

    乡镇

    耕地、园地、农水、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区片综合价

    其中:

    土地补偿费

    其中:

    安置补助费

    区片综合价

    其中:

    土地补偿费

    其中:

    安置补助费

    1

    三江街道中爱片,经济开发区,剡湖街道城溪、直属片,鹿山街道城郊、新联片

    3.6

    1.8

    1.8

    2.16

    1.08

    1.08

    2

    浦口街道,鹿山街道新市片,三江街道三塘片

    3.4

    1.7

    1.7

    2.04

    1.02

    1.02

    3

    长乐镇、甘霖镇、黄泽镇、崇仁镇、三界镇

    3.2

    1.6

    1.6

    1.92

    0.96

    0.96

    4

    石璜镇、谷来镇、仙岩镇、下王镇、金庭镇、北漳镇、雅璜乡、通源乡、竹溪乡、里南乡、王院乡、贵门乡

    3

    1.5

    1.5

    1.8

    0.9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