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农田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是:《固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确定的全部基本农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定期组织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对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各乡(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兑现奖罚。
村民委员会要落实基本农田片区的保护责任人,对基本农田承包者保护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报告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厅。
第六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巡回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重点乡(镇)、重点地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定期巡回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进行巡回检查一次;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对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经查证核实,予以表彰鼓励,并给予50元至1000元奖励。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九条 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越批准数量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依法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采矿、挖砂、采石、取土、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依法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