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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和加强统一征地工作的通知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和加强统一征地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沿江开发战略,加快“三集中”步伐,经济社会事业迅速发展,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和无锡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进一步加强统一征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调整提高我市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800/亩。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0000元。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1.一年生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

       2.一年二季作物以上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

       3.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4.果园、鱼塘或其他养殖业按当年实际损失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1.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时保留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已列入建设规划范围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种植花草、苗木、林木等经济作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征用土地公告后,不得种植花草、苗木、林木等经济作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突击装修。违反规定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七)新征用建设用地的,向征地单位收取每亩13000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资金。

      新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村(组)建制手续。

      水利、公路、铁路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上级政府另行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41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加强征地统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征用土地的组织、协调、报批、公告、补偿等工作,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市成立全市统一的征地专门机构,负责有关征地的业务工作;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做好征地的前期工作和协调配合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不得先占用农民土地后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当前省政府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期间,为切实保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新征用土地发生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及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暂由市统一保管,专户储存,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暂缓进行,待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颁布施行后再全部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被征地农民着眼长远,确保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确保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坚持按项目、按产业政策、按建筑用地定额指标、按投资强度要求提供土地,不断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杜绝盲目圈占土地造成土地闲置、撂荒。

       1.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实行阳光操作,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工业项目用地一般应采用招标、挂牌方式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商量确定协议出让价格,且协议出让的地价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出让价。

       3.对征用集体土地后进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后的净收益分成办法:涉及到开发区的全额返还;涉及到城市规划区198平方公里以外镇的,市、镇二级按28的比例分成;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市政府统筹安排。根据《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城市规划区198平方公里的四址范围界定为:东至张家港市与江阴市分界线,从北向南依次经过长山、香山、稷山、定山、沿应天河到规划中的镇南铁路;南至规划中的镇南铁路;西至新沟河东侧;北至长江南岸。

       4.土地出让坚持“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取,专户储存,规范分流。任何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