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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老住宅楼自费平改坡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无锡市老住宅楼自费平改坡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本市市区老住宅楼自费平改坡工程的实施,解决老住宅楼平顶屋面渗漏和隔热差,合理利用坡顶空间,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住宅楼自费平改坡工程(以下简称平改坡),是指在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符合规划、消防、建筑结构技术和抗震性能要求等条件下,按照“业主自愿,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顶层业主全额出资,合理利用坡顶空间,将老住宅楼的平顶屋面改造为坡屋顶,同时对该幢住宅楼外立面进行修整,达到改善老住宅楼性能和美化建筑物外观的房屋修缮工作。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老住宅楼自费平改坡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平改坡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辖区内业主的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平改坡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平改坡工程须由该幢住宅楼顶层业主共同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实施意向,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及时将平改坡工程的实施意向汇总上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对提出改造意向的住宅楼进行现场察看。对初步符合改造要求的住宅楼,由意向人书面征求整幢大楼业主的意见;对由原产权单位管理的房屋还需征求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同时,由房产管理部门在该住宅楼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在告示之日起 10 日内,业主、原产权单位无合理反对意见的,房产管理部门方可接受平改坡工程的意向委托。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把列入初步计划的平改坡项目和初步方案报市发改委立项。市发改委根据全市平改坡工程实施计划,进行审批。市规划部门根据初步方案和现场察看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规划意见。市消防部门根据设计改造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七条  根据项目审批和规划、消防意见,在符合规划、消防、建筑结构技术和抗震性能要求等条件下,区房产管理部门与意向人正式签订平改坡工程协议书,并组织进行房屋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等,落实工程的具体实施,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做好竣工后坡屋顶管理的衔接工作。

     

    第三章    改造资金和价格组成

        第八条  平改坡工程费用由顶层业主全额出资。顶层业主除支付屋顶改造增加使用空间的费用外,还应支付该幢住宅楼外墙立面修补、涂料出新、有关外墙管线更新等有关费用,作为受益业主为非受益业主所作的公益性贡献。

        第九条  平改坡工程的费用构成包括设计和前期费、建安工程费、不超过 5%的实施单位管理费等。

        第十条  平改坡工程根据改造设计方案预算,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先预收资金,竣工结算后,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平改坡工程的预收款项应解入专项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平改坡工程竣工后,顶层受益业主可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对竣工决算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平改坡工程的建设施工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开招投标的方式。

        第十四条  平改坡工程的设计,应由该幢住宅楼的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程施工应由总承包三级资质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平改坡工程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提高质量,节约投资,减轻房屋荷载。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文明施工规定,施工期间应保证居民的走道畅通,减少扰民,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悬挂警示标志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业主代表有权参与施工招投标及竣工验收,可对改造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建议或要求,但不得违反有关规划、设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平改坡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平改坡工程竣工后,由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业主代表、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平改坡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五章    权属规定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平改坡工程改造后的建筑空间由该住宅楼顶层业主使用。不增加住宅楼内居民户数,新增加的建筑空间,不得单独转让。

        第二十二条  平改坡工程新增的建筑空间不参与房屋共用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的分摊。

        第二十三条  在竣工验收合格、结清有关费用后,平改坡工程新增的建筑空间的投影面积,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附记记载登记。今后如遇拆迁,该部分面积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平改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移交原产权单位或原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修管理。业主应按新增建筑空间 2.2米以上高度部分的投影面积,交纳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改造好的坡顶屋面属于该幢房屋的共用部位,保修期过后的维修费用和整栋房屋的其他共用部位一样,按照《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物业管理单位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损屋面结构和房屋外貌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对制止无效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政府出资改造的平改坡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0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