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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4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51日起施行。

    200442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4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451日起施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