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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一日

    苍南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苍南县人民政府对苍南县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苍南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统一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三、苍南县各地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应实行“区片综合价”(附表1)。“区片综合价”是指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的意见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实行“区片综合价”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经批准后,可不履行“二公告一登记”程序。在城镇规划区外征用土地,实行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的方法确定补偿费用。

    四、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地段分为四类(附表2),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五、各地类平均年产值标准如下:

    ()耕地(包括原耕地无种植或改作他用,农用的沟、渠、池塘等)每亩年产值:0.17万元。

    ()山园地每亩年产值:0.08万元。

    ()林地每亩年产值:0.07万元。

    六、各项补偿费用标准如下:

    ()土地补偿费(附表3)

    1、各地类年产值的8倍。

    2、未利用地,按耕地的50%补偿;建设用地,按耕地的标准补偿。

    ()规划区外的安置补助费(附表4)

    1、一类地段为各地类年产值的14倍,二类地段为各地类年产值的12倍,三类地段、四类地段为各地类年产值的9倍。

    2、征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予以适当安置补助。

    ()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补偿,征地时抢种的也不予补偿。其标准为:耕地每亩0.05万元。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

    ()地上附着物补偿另行规定。

    七、各项补偿费用分配使用

    各项土地征用补偿由县征地事务机构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进行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青苗补偿费归种植人所有。

    八、政府鼓励壮大村集体经济。征用耕地给予8-10%的比例(一类地段为8%,二类地段为9%,三、四类地段为10%)的安置用地指标,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房地产除外)

    九、安置用地指标经村民会议讨论,在县国土资源部门监督下,可以有偿调剂或由县人民政府有偿收回,有偿费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买卖安置用地指标。

    十、国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国务院、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另行规定。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十三、在此之前县政府颁发的苍政发〔1999184号文件予以作废。

    十四、本办法由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