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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通过依法收购(含收回、置换,下同)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储存,实行统一供应土地,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区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市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土地使用权被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做好按期交付土地等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

    市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储备的土地(包括城市拆迁净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将土地利用现状资料提前书面报告土地储备中心。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三)旧城改造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四)城中村改造或全村农转非后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法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因国家建设带征而未处置的土地;

    (七)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无法复耕的违法用地及无主土地;

    (八)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

    申请未获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土地;

    (九)其他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规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第八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按下例程序进行收购:

    (一)提交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中心提交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规划等部门征求控制性详规意见;

    (四)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的评估测算;

    (五)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补偿费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绍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权属变更。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依约履行合同后,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用地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绍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

    (二)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建筑物及权属依据(合同应附收购土地的平面图);

    (三)补偿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收购时,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自《绍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同时解除。

    第十二条 除市政府指令收购补偿外,土地收购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收购划拨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开发的,以内环河为界,内环河内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750元补偿、内环河外至规划建成区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600元补偿;用于道路、绿化用地的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450元补偿;

    (二)收购出让(租赁)土地的,根据原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按出让金(租金)剩余年限修正价和地上建筑物评估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低于前项规定的按前项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三)收购直管公房按拆迁基准价评估后补偿;

    (四)收购城市居民房屋按《绍兴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储备新增建设用地的程序、补偿标准按《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除、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在土地出让前,土地储备中心可依法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出让所得应扣除土地储备成本。

    土地储备成本包括土地收购补偿、储备、前期开发利用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垫支;

    (二)市政府财政拨款;

    (三)银行贷款;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8%的款项;

    (五)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土地收购补偿费;

    (二)征用土地成本;

    (三)城市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

    (四)储备土地的贷款利息;

    (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费;

    (六)储备土地的管理、招商等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运行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土地收购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的土地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第33号令)同时废止。

     

    诸暨市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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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阅读: 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整理活动,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整理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整理,是指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用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地块零碎、沟渠交错、路渠不配套的农用地进行调整和配套,使田成方、路成网、林成行、水利配套,改善农业生产环境。

    (二)对地势高低不平,地类交叉的土地进行平整、调整用地结构,开发利用闲散土地和废弃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撤并零散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对原农村居民点进行综合治理,退宅还耕。

    第三条 下列项目不列入农村土地整理范畴。

    (一)开发荒地、荒坡、荒滩的造田造地项目。

    (二)非涉及周边农地整理的非农建设造成的废弃地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三)对原已办理过征(使)用地手续而目前尚未开发建

    设的土地进行复耕的项目。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整理工作。市地产公司负责指导全市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和技术咨询。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和立项审批,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

    (二)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咨询。

    (三)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接受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实施占补平衡委托。

    (五)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源调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涉及这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六条 土地整理、村镇建设规划、中低产田改造、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应结合进行。

    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编制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理专项规划。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必须搞好项目设计。项目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田、水、路、林、村规划布局,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应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确定地块规模和农田水利布局,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第九条 实施土地整理后的耕地必须列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并必须达到标准农田要求。

    第四章 项目报批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申请。项目范围只涉及一个乡镇的,经可行性论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立项申请(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范围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立项申请(附项目可行性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愿意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直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项目初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踏勘论证。对可行的项目,进行现状地形图的测量和规划的设计(比例:12000)。项目实施者应填报《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审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立项。土地整理项目和连片200亩以上的土地开发项目报绍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

    (四)项目实施。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实施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书》,按项目设计规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五)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的实施单位和个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到实地验收。并报请绍兴市、省验收。土地整理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复测,核定新增有效耕地面积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发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第十一条 使用折抵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仍须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

    土地整理新增的有效耕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土地整理的类型、规模和实施难度,给予项目实施单位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结合低产田改造、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的土地整理,新增水田每亩补助元。

    (二)单独的土地整理项目新增水田每亩补助元。

    (三)开发种植粮食作物的旱地每亩补助元;垦造水田每亩补助 元。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

    (一)所有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折抵指标一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主要满足市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有优先使用权。

    (二)为鼓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整理的积极性,土地整理项目所获得的建设用地折抵置换指标的奖励给项目所在乡镇,用于建设。也可以有偿调剂使用,按每亩 元支付。但必须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剂。

    (三)单位和个人承担全部土地整理项目经费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所获取的折抵指标全部归投资者,也可以有偿调剂使用,按每亩指标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但其指标按规定储存在市储备库中,使用和调剂须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对建设用地实行复垦的,可按同等面积的耕地指标用于非农建设。

    (五)经省批准立项的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所获取的置换指标由市统一管理。实施宅基地整理的乡镇优先使用。

    (六)建设需要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耕地折抵指标的每亩缴纳元的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对没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未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乡镇,在下年度内,暂停农用地转用报批,停止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审批,或加收每亩农用地(耕地)元,作为向其他乡镇的调剂费。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后新增加的耕地,免征农业税。

    第十六条 对土地整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