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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土资〔1999〕36

     

    各地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现将《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评估、处置等服务工作。

     

    1、根据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

     

    督”的原则,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应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和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的批复。

     

    2、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其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在进行评估前应向省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申报土地资产的处置方案。待方案批准后方可进行评估。土地资产申报方案中

     

    应载明剥离或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土地资产的权属、面积等基本状况。

     

    3、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为,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

     

    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

     

    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对于自然垄断的企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

     

    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

     

    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资产。

     

    4、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

     

    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时,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出让

     

    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