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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 (2004年1月8 南府发[2004]2号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划拨用地用于集资建房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单位仍有空余的住宅用地;

        二、集资建房户为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

        第三条  因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城市公益项目实施的原因,拆除未进行房改的住宅房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对被拆迁的住宅用地与其他非住宅用地等面积置换,作为被拆迁户的集资房建设用地。

        第四条  国有改制企业、困难企业、破产优化重建企业因安置在册职工居住的需要,经规划、国土、房改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国家建房标准调整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但须按非经营性土地出让程序补办出让手续。

     

        第五条  调整的集资建房用地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本规定下发后,新增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集资房建设。已批准调整其他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的单位,五年内不再批准新的划拨用地。

     

        第七条  经批准的集资建房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非本单位职工购买集资房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理房屋产权证,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对售房单位,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八条  企业内住宅用地已满足企业内职工居住要求而其余用地需转让的,由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在南宁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