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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2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桂国土资籍[2004]4号印发)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实施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把土地权属登记工作前移,可以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工作效率,加快发证速度,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作为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有效凭证,能有效地控制房地产违法用地的发生,避免房地产纠纷,确保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50)要求,为切实做好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根据外省先进工作经验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割转让登记的申请对象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二、分割转让登记的程序

        ()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商品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销售现房的,应在售房前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及有关图件;

        5、《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

        ()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以每幢商品房建筑占地设宗地,并对《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进行初审,按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审核、批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报送的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颁发每套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其中已进行抵押的房地产,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在商品房售出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

     

        ()变更土地登记。商品房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双方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变更登记申请的有关栏目上确认签章。购房者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根据购房者办证的情况对开发建设单位原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进行相应变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中注记“小区内绿地、道路等公共用地为共有”。

     

     

     

        三、办理分割转让登记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既是准予分割转让的凭证,又是该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所登记的分割转让面积之和应等于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商品房部分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该宗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现存商品房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所登记的分割面积之和。

        四、实施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工作的要求

        ()要提高对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高度,从城镇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实现城镇土地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出发,按照国土资源部提出的护民、便民的要求,在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中,尽快开展商品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业务。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大宜传发动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召开房地产开发商座谈会等形式,讲清土地分割转让登记的目的、作用和要求,促进有关业务的开展。

        () 各市、县在开展地籍信息系统建设中,要结合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和已启用的新版土地证书情况,提前做好

    各项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全区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