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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32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备 注

    1 房屋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300450/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2.旧料归原主;3.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4.看护房不超过15m2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260350/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200280/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90-120/

    看护房 80-110/

    住宅楼 600-800/

    办公营业楼 700-900/

    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80-100/m 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墙高2-2.5M 70-90/m

    乱石基砖墙高1.5-2.0M 60-75/m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40-50/m

    篱笆墙 5-10/m

    铁栏围墙 60-90/m

    铁丝网栅栏 15-20/m

    3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200/棺 包括迁葬工料费用。

    4 棚房 钢管、钢架玻璃钢瓦顶 90-120/㎡旧料归原主。

    钢管、砖砌体石棉瓦顶 60-80/

    简易棚 35-50/

    5 畜禽舍 砖混结构 80-160/㎡ 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 50-80/

    6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50-80/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30-50/

    简易塑料薄膜棚 20-30/

    阳畦、拱棚 4-8/

    7 台田石堰 40-70/m

    8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000-1400/㎡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900-1200/

    石拱桥 1500-2000/

    9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1-2M 400-600/m

    石盖板涵跨径1-4M 800-1400/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600-1800/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5-4M 800-2400/m

    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备 注

    10 水池水渠 玻璃钢水池 40-80/M3

    土筑水渠、水池 5-10/M3 按挖方体积,不包括田间毛渠。

    石砌水渠、水池 40-60/M3 不含土方。

    砖砌水渠、水池 50-70/M3

    11 水井 手压井 20/ m 1.水井补偿包括工程、用料、用工等费用;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的30-50%补偿;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土井:直径1.2M 100-130/ m

    砖井(包括乱石井、大口井)深5-10M直径1.5M10-20M直径2.5M 2500-4000/

    4500-6000/

    下管井 200-400/ m

    机井:深20-50M 180-230/ m

    机井:深50-100M 230-280/ m

    机井:深100-250M 280-330/ m

    机井:深250M以下 330-400/ m

    12 电力通讯线 路 低压线路(含杆) 1100-1400/ 1.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2.电缆参照市场价补偿。

    通讯广播线路(含杆) 1100-1400/

    13 砖 窑 1820223236门轮窑 8000-14000/门包括烟囱、烘干室,报废的按50%补偿。

    老式土窑 10000-20000/

    14 乔木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3-5/株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沿湖河防护林基干林带、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

    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20-40/

    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35-50/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60/

    15 果树 苗木(1年生,1年以上生) 3-5/ 1.果树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等树种;2.果树必须按农林部门规定的合理密植栽种,超出部分不予计算;3.树归原主。

    幼龄期(区分树种) 2040/

    初果期(区分树种) 120-260/

    盛果期(区分树种) 200-400/

    衰老期(区分树种) 200-80/

    葡萄(1年生) 5-10/

    葡萄(2年生) 10-20/

    葡萄(3-5年生) 20-40/

    葡萄(5年以上生) 40-50/

    16 灌木 一年生以内 3-6/墩 每墩出条按10-20根计算,观赏、经济类(如花石榴等)提高40-60%

    一年生以上 4-8/

    17 苗圃苗木 一年生20004000/亩,每增一年加1000/亩,4年生以上60008000/亩 含苗木树种、培育移栽损失。

    18 鱼塘 土筑 50007000/亩 含土石方工程和鱼苗损失。

    石砌、砖砌 1300015000/

    19 藕塘 土筑 40006000/亩 含土石方工程和藕塘损失。

    石砌、砖砌 700010000/

    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 别 拟订标准备 注

    20 青苗补偿 小麦、玉米 500-900/亩按年产值一季补偿。

    其他作物 按种植情况确定。

    说明:

    1.对现有规定未能覆盖的及实施中有争议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2.青苗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用土地当季作物损失的一次性补偿,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抢种的作物和苗木不予补偿,土地征用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3.被征土地上基础设施、地面附着物由开发用地单位迁建、新建恢复使用的,不作补偿;被征土地上电力、通讯、军用等线路由开发用地单位负责迁移;有线电视、广播、自来水等管线按征地时成本价补偿或由开发用地单位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