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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京房地地字[1996]第278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土地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市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除下列用地可依法办理划拨外,其它用地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划拨:

      (一)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国防和农业水利工程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

     

     二、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简称《划拨程序》)办理,凡违反《划拨程序》擅自审批的,市局将依法查处。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