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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区县审批建设用地报送批地文件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区县审批建设用地报送批地文件备案的通知》

    (1995年3月9日京地通〔1995〕3号)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防止越权审批问题的发生,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国家建设“征用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和第三十五条“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足2亩,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超过此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特作如下具体要求:

      1、从1995年1月起,凡区、县权限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地文件,一律在每月5日前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对迟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好的给予表扬。

      2、不准以任何方式违法批地,坚决避免一块地多次办理批准文件或少批多占,不批就占,以及“人造非耕地”的问题发生。如发生此类问题,除罚款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违法批地有否决权。

      3、批地文件用专号连续编排,不要与其他文件混编号,上报备案批文要复印件,并附划拨土地范围图。

      4、报件的计量单位用公顷,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请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