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征地拆迁法律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项的解释意见

     

    【实施日期】  2005/03/04
            【颁布单位】  国法函[2005]36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